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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布常州市武进区礼河卫生院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控制指标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1〕1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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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常人社发〔2010〕47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确定常州市武进区礼河卫生院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控制指标为2900元(其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成年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控制指标为2400元),超过8万元以上部分单独按项目结算;医保目录外费用占总费用比例控制在8%以内。 今后,武进区一级医疗机构被确定为市本级医保定点服务单位后,除有另行规定外,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均按本通知公布的结算控制指标执行,不再单独发文。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 州 市 卫 生 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费用结算 控制指标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