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03-00038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市人社局: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常劳社[2003]111号
产生日期:2003-06-26
发布机构: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2003-07-10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常劳社[2003]111号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各有关部、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贯彻《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第139号令)和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险[200225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同时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含雇员)、自由职业者和采取灵活方式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由7%调整为8%

二、             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和采取灵活方式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由18%调整为21%。记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部分的比例为11%

三、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71日起施行。

 

 

 

 

           OO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抄报:省劳动保障厅、市人民政府

抄送:各辖市、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