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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04-0002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税〔2004〕31号 发布机构:财政局
生成日期:2004-10-25 公开日期:2008-03-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通知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常财税〔2004〕31号

常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

常财税[2004]31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地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04]44)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主题词:转发 保险 企业所得税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4年10月25印发

共印30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财税[2004]44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

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

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

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转发 保险 企业所得税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4年7月22印发

共印80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4]5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

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批示精神,现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产重组和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重组改制后设立的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和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均应分别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用于设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的资产评估净增值16亿元,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将该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再注入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

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按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保险 企业所得税 通知

抄送: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185 2004年5月1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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