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辖市(区)医保局(分局)、卫生健康局,常州经开区医保分局、社会保障和卫生健康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整合超声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45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规范整合后相应的项目价格(附件2),并做好收费数据库维护工作。
(二)明确超声等医疗服务项目中甲类、丙类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0、100%,乙类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及门诊特殊病待遇范围(附件3)。
(三)各辖市(区)医保、卫健部门应密切关注医疗机构价格调整执行情况,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等工作。
附件:1.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整合超声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45号)
2.常州市超声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3.超声等乙类诊疗项目个人自付比例及门诊特殊病待遇范围调整表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