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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04-0001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税〔2004〕18号 发布机构:财政局
生成日期:2004-06-29 公开日期:2008-03-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通知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策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常财税〔2004〕18号

常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常财税[2004]18

--------------------------------------------------------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地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财税[2004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

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转发 中小学 教师 企业所得税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4年6月29印发

共印30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财税[2004]30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

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

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4]6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

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

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教师待遇问题,进一步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现将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所需支出允许计入企业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所需支出允许计入企业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上述规定自20041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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