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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评估认定常州市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示范单位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14-0021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2014〕246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14-11-18 公开日期:2014-11-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评估认定常州市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示范单位
关于评估认定常州市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示范单位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4〕246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印发<常州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常办发〔2013〕37号)精神和《常州市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办法》〔常人社发〔2013〕25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评估认定一批常州市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示范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评估认定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开展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为主线,以自主申报、综合评审、择优认定为方法。

2.评估认定方法

由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常州市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示范单位申报表》(附表),经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评估认定为常州市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示范单位。

3.评估认定条件

申请常州市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示范单位评估认定活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二年开展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活动,并在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取得较好的成效,在评价方式、方法等方面有所创新。

2.依法经营、按章纳税、管理规范的中型及以上企业(中型以上企业的划分标准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执行)。

3.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为评价工作提供相应经费保障(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要求)。

4.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5.设立相应的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具备符合评价职业(工种)考评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4.评估认定材料

1.《常州市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示范单位申报表》一式三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总结;

4.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机构;

5.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等方面的激励政策。

5.评估认定时间

2014年11月底前申请企业组织材料,填写申报表送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初审,初审后推荐二至三家企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2月底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综合评审,择优认定。

6.政策激励

经评估认定的示范单位将授予常州市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示范单位称号并给予一定资助,资助资金从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能人才工作经费中列支。

辖市区初审后的企业申报材料请报送至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人:汤烨,联系电话:86606739,传真:89991950,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表:常州市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示范单位申报表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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