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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出台常州市无人驾驶装备商业示范应用实施细则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江苏省无人驾驶装备商业示范应用工作指引(试行)》(苏工信规〔2025〕4号,以下简称《指引》),无人驾驶装备是一种具备《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标准中规定的4级及以上驾驶自动化水平、行驶速度较低、仅行驶于地面的新型运载装备。据智行未来研究院统计,截至2025年底,全国已有103个城市开放无人配送车辆路权,覆盖超过80%的主要物流节点城市,应用于公共道路的无人配送车累计出货量已突破3.9万台。
一、常州市无人驾驶装备商业示范应用现状
截至2026年5月,常州市经市、区两级审核批准上路的无人驾驶装备共计113辆,由新石器(97辆)、九识(16辆)两家主体分别运营。无人驾驶装备主要分布在溧阳市、武进区、新北区、常州经开区,共设定40条示范线路,总长度589.52公里,应用场景覆盖快递末端配送、乡镇医疗配送、无人环卫、无人安防等多个领域。
经济效益方面,2025年度新石器累计行驶约84.3万公里,配送9636万单,物流成本降低约50%;九识完成1612起医疗物资转运任务,年节约人工成本36万元。安全运行方面,共发生责任事故3起、被动事故75起、故障14起,无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整体安全形势可控。
二、存在的问题
1. 审批流程和监管手段需进一步完善
《指引》自2025年9月份生效以来,经过几个月的实践操作,我市逐步明确了审批流程,但因涉及路线勘测、协作办件等问题,需要跨部门联合反复评审,最后审批结果需向省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发放识别编码,审批流程较长;另外,当前使用的省级无人驾驶装备监管平台的部分功能尚不完善,电子围栏报警等功能还未开发移动端,需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
2. 应用主体运营模式不一,"黑跑"现象突出
目前我市的存量装备要求固定车辆、固定线路,在规定时限内由非机动车道通行。但新石器、九识等公司的客户,存在购买或租赁装备两种经营模式,未经审批上路,或者超范围上路情况频现。公安交管部门发现未按规定的路线或时段行驶,未经核准或者超过核准的数量投放,未悬挂识别编码或者伪造、变造识别编码等违规现象,也就是俗称的"黑跑"多达十几起。
3. 安全员配备不合要求
商业示范应用主体应当为无人驾驶装备配备符合条件的安全员,安全员须符合《指引》第七条要求。但在实践中,应用主体为降低用工成本,往往违规委托或授权与其无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人员担任现场安全员。这导致部分故障或事故发生后处置时效不够理想,给路面执勤人员增加了工作量,存在交通拥堵或次生事故隐患。
三、下一步监管工作思路和举措
1. 安全保障管理
所有上路装备均经过多部门严格评审,配备现场或远程专职安全员,具备人工、自动驾驶双模式且可快速切换;每台装备投保不低于300万元责任保险,同时接入省级监管平台,可实时监测行驶速度、路线、运行状态,实现异常预警、动态管控。通行上严格规范,无人驾驶装备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借用机动车道,最高时速不超过40公里,需顺向靠右行驶、禁止并排通行,车身统一张贴"无人驾驶装备"标识、企业标识、紧急联系电话及反光标识,保障道路通行安全。
2. 事故责任判定与处置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现场勘查与事故责任认定,运营企业依法承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市工信局作为牵头部门,全程督促企业配合事故处置、落实整改措施,闭环化解安全隐患。
3. 装备停放乱象治理
无人驾驶装备必须严格按照申报备案的固定点位停靠,无备案停放点位的区域严禁停靠,杜绝占用道路、阻碍通行等问题。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道路违规停放的现场执法,市民可通过记录装备苏Z开头专属装备识别编码(类似汽车牌照),拨打12345热线举报乱停乱放问题。
4. "黑跑"违规现象查处
针对未取得资质上路、未悬挂专属编码、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规"黑跑"行为,由公安交管部门开展现场巡查查处,可当场暂停装备运行、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市工信局联合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终止其示范应用资格、撤销商业示范应用通知书、回收装备识别编码,全程接受群众12345举报监督。
5. 全域开放推进说明
目前常州暂不具备全区域开放上路条件。一是复杂路网、混合交通流场景下的装备长期运行安全性仍需试点验证;二是全国统一的路权规则、事故处置、责任赔偿等配套机制法规尚未完善;三是为避免对传统快递、物流行业及就业岗位造成冲击,坚持稳步试点、审慎扩容的原则,不盲目全域放开。
6. 部门职责分工
工信部门牵头无人驾驶装备示范应用日常事务,包括统筹协调、组织审批发放示范应用通知书及编码等;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道路通行管理、事故处理、违规查处、装备总量管控等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领域商业示范应用相关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开展无人驾驶装备商业示范应用相关工作,多部门联动形成闭环监管体系。
四、审慎推进商业示范应用,跟进立法规划
《指引》是为了推进全省无人驾驶装备商业示范应用,规范无人驾驶装备运营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试行期两年。
目前,我市尚未制定有关无人驾驶装备商业示范应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我市严格依据《指引》规定,坚持审慎包容的原则,有序推进无人驾驶装备商业示范应用工作。我局与公安、交通等部门将持续关注无人驾驶装备商业示范应用监管方面的国家和省级立法动态,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系统学习无人驾驶装备商业示范应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加强无人驾驶装备商业示范应用方面的立法研究。
二是结合本地实际,学习、借鉴兄弟城市的相关立法,对我市无人驾驶装备商业示范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三是密切跟进国家、省级立法进度,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市人大和市政府的立法规划,提前介入调研起草,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对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
签 发 人:周忆峥
经 办 人:王瑞恒
联系电话:85681283
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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