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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向第三人(夏影弟)公告送达常政行复〔2026〕15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13/2026-0002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6-09-07 公开日期:2026-09-0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向第三人(夏影弟)公告送达常政行复〔2026〕15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通知
关于向第三人(夏影弟)公告送达常政行复〔2026〕15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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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政行复〔2026157

申请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

住所:常州市钟楼区银杏路85

第三人:夏影弟,女,1981128日生。

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作出的钟公(永)行罚决字〔20267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6413日当面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6420日予以受理。经申请人申请和被申请人同意,2026513日决定中止本行政复议案件,于2026731日当面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202685恢复本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同日依法追加夏影弟为本案第三人并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钟公(永)行罚决字〔20267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该处罚决定书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办案时间严重超时,并损害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依据《公安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公安的办案时间应从公安委托鉴定机构或估价中心之日起算,到公安收到鉴定报告或价格认定结论书为止。本案立案是2025918日,公安办案时间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办理治安处罚案件期限为30日,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至60日,由于被申请人所属永红派出所(以下简称"永红派出所")未将延期通知告知当事人,办案法定最长时间应该为30日。自2025918日立案到202649日作出处罚决定,一共是204天,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报告受理到作出报告用时18天,价格中心作价格认定结论书受理到作出报告用时3天,除去办案期限30日,本案大概超期145天。如此长的时间,当事人甚至以为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或者违法行为轻微结案不做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处理期限轻微超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程序轻微违法,根据法理和最高院立法用意,案件严重超期的必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款违反法定程序处理。本案超期大概有近5个月左右,属于严重办案超期,应当撤销行政处罚。二、该处罚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该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存在用木棒砸击第三人三轮车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鉴定意见。第三人与申请人本身存在矛盾,其陈述与申请人陈述完全不相符,真实性不认可。证人证言均是第三人长期摆摊生意的朋友,而且摆摊位置长期相邻,与第三人有密切的利害关系,证言没有可信度,不应采信。价格认定结论书居然是20263月才开始申请,作为一个正常人看到自己财产损失应当第一时间申请定损,被第三人却在案发后6个月才申请,期间六个月还正常使用案涉电动三轮车,申请人认为在案发之前该电动三轮车就已经存在损害,从受害人半年不愿申请鉴定的行为,申请人认为第三人自己也默认这些损害来自于案发之前,而不是当事人造成,当事人对第三人进行了正当防卫,如果存在木棒在手,怎么可能不用木棒反击呢?说明申请人不存在砸击三轮车的事实。该处罚所依据的证据不足,事实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本案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202591810时许,永红派出所接第三人报警称"申请人的车子被别人撞了,非说是第三人撞的,后双方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永红派出所于次日行政案件立案调查,并将行政立案情况告知第三人。办案期间,对第三人、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对谈某某、刘某某等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组织人员辨认;拍摄伤势照片、车辆损坏照片及现场照片;接受第三人提交的三轮车损毁情况照片、病历等证据材料;组织调解等。2026313日,民警对案涉的第三人电动车进行价格认定,2026316日,常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认定结论:案涉电动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072026317日,民警将价格认定结论书直接送达第三人,第三人无异议并签字捺印。2026319日,民警将该结论书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字。202649日,永红派出所针对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执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申请人提出陈述与申辩,在告知笔录上拒绝签字。被申请人经复核,不予采纳申请人的陈述与申辩。同日,被申请人批准对申请人的行为作出罚款伍百元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字。2026411日将上述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第三人。关于申请人认为办案时间严重超时。经查,该案于2026313日行政立案,20264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价格鉴定期间为2026313日至20263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立案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听证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故该案办案期限未超过三十日期限。关于申请人质疑价格认定结论书20263月才开始申请的问题。经查,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扭打的轻微治安案件,永红派出所于案发次日已对殴打他人案立案调查,在办案中发现申请人有故意损坏财物嫌疑,为化解矛盾,民警积极与双方沟通调解,不激化矛盾贸然对毁财案再进行立案处理,但因长时间与双方进行沟通仍无法达成调解,故办案单位于2026313日对该案行政立案调查,于202649日依法与殴打他人案一并作出处理。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查明,202591810时许,第三人与申请人同在本市钟楼区某某新村内摆摊,两人的电动车均停在附近的弄堂内。申请人称当天6时左右,第三人的电动车碰了前面的车,前面的车又撞上了其电动三轮车,当时觉得没什么大事,就没有理会,到了10时许,收摊回到车旁,发现其三轮车雨棚的固定板被撞了一个洞,遂找第三人前往停车处查看电动车情况,第三人来到现场,称其没有撞,双方因此发生争论,后第三人不理会申请人,又回自己的摊位,申请人见状,从其车内拿出一木质物体砸第三人电动车。第三人遂又回到现场与申请人争辩,双方争执不下,发生扭打。关于申请人故意砸第三人车辆的情况,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如下:第三人2025919日询问笔录中称"老阿姨从她车斗里面拿出一个木头的直径25厘米、厚度2厘米的木板砸我的电动车车头的左上角,我的车头左上角有个凹陷、左边的反光镜也被砸坏了,一块挡风塑料也坏了。"证人谈某某2025923日询问笔录中称"卖眼镜的女的就拿着一个木块砸卖茭白的人的车子",且谈某某辨认出第三人是卖茭白的,申请人是卖眼镜的。证人刘某某2025919日询问笔录中称"她从自己的三轮车上拿了一个木头棒子一样的东西砸了夏影弟的车身,我怕她们弄到我的三轮车,我就赶紧去挪车子......。"2025918日案发当日第三人提交其三轮车损毁情况照片;2025919日民警现场查看第三人电动车损坏情况并拍照固定,损坏情况基本与申请人提交照片中电动车损坏情况一致。综合以上在案证据,民警在对相关证人询问时,明确告知"要如实回答我们的问题,说假话隐瞒事实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且无证据证明证人谈某某、刘某某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对证人证言应予以采信。第三人陈述、证人证言及书证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申请人故意砸第三人电动车的违法事实。四、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适当。经查,2025918日上午,申请人在本市钟楼区某某新村66幢和67幢中间弄堂内因停车纠纷与第三人发生口角,后申请人用木棒砸击第三人电动三轮车,致使第三人电动三轮车部分损坏。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申请人罚款伍百元。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请求予以维持。

第三人未反馈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25918日,永红派出所接第三人报案。永红派出所民警至现场,系申请人与第三人因电动三轮车停放问题,发生相撞,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后发生肢体冲突,两人互有动手。同日,永红派出所对第三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第三人称:20259181040分左右,在本市钟楼区某某新村围墙边上,当时我在摆摊卖茭白。申请人叫我去看她的电动车并说我的电动车撞了她的,我说没有,我们两就互相骂对方。后来申请人从她车里拿了一个直径25厘米、厚度2厘米的木板砸我的电动车。我找申请人理论的时候,她抓着我左手手臂将我甩倒在地,还抓我头顶的头发,用拳头打我头顶,我也抓申请人衣领的,后来我们被旁边人劝架分开了。同日,永红派出所接受第三人三轮车损毁情况照片并形成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同日,永红派出所对刘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刘某某称:当天上午10点左右,申请人找第三人说她停车的时候顶到其三轮车了。第三人说没有,申请人就生气了,然后申请人从自己的三轮车上拿了一个木头棒子一样的东西砸了第三人的车身。我去挪完我的车后,发现申请人和第三人已经扭打在一起,两个人互相拽着头发,后来周围的人把两人劝开了。因刘某某不识字,该询问笔录由永红派出所民警向刘某某宣读,其确认无误后签字。2025919日,永红派出所对第三人电动车损坏情况进行拍摄并形成照片。2025922日,永红派出所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称:2025918日当天6时左右,第三人的电动三轮车碰了前面的车,前面的车又撞到了我的车。到了10时左右,我收摊回自己车边上时,发现车子雨棚固定板被撞了一个洞。我就去找第三人,对方不承认,我们就发生了争执。后来她用手拉了我头发,我拉了她衣服,她用脚踢了我一下小腿。我们打起来的时候,我拉着对方的头发,对方撕扯我衣服,很快周围人把我们拉开了。2025923日,永红派出所对谈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谈某某称:202591810点半左右,在某某新村67幢和66幢之间,有一个卖眼镜皮带的女的说卖茭白的女的把她车子撞了。后来卖眼镜的女的就拿着一块木板砸卖茭白的人的车子。卖茭白的也要敲她车子,被卖眼镜的女的抓住头发并拽倒了。她们在地上拉扯打起来了,双方被周围人扶起来后仍抓着彼此不放。后来卖眼镜的又倒在地上,又在地上拉扯,旁边的人又去劝架并劝开了。202639日,永红派出所作出钟公(永)询通字202635《询问通知书》,通知孙某某于当日19时接受询问。同日,永红派出所对孙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孙某某称:其是一家电动车的车主,从事电动车售卖和维修6年了。对民警出示的三轮车损毁的照片,其认为左侧后视镜损坏,雨棚右下角开裂,车身有破洞以及凹槽大约5处,上述维修费用525元。同日,永红派出所接受孙某某提供的营业执照并形成接受证据清单。2026310日,永红派出所作出钟公(永)询通字202636《询问通知书》,通知徐某某于当日12时接受询问。同日,永红派出所对徐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徐某某称:其是一家车行老板,从事电动车维修十几年了。对民警出示的三轮车损毁的照片,其认为前面挡风板有一处开裂,后视镜坏了,车厢有几处凹痕,上述维修费用240元。同日,永红派出所接受徐某某提供的营业执照并形成接受证据清单。2026312日,永红派出所作出钟公(永)询通字202638《询问通知书》,通知王某于当日12时接受询问。同日,永红派出所对王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王某称:其是一家三轮摩托车经营部负责人,从事三轮车维修20多年了。对民警出示的三轮车损毁的照片,其认为前车棚右侧破损,左侧后视镜破损以及车身有几个凹陷,上述维修费用515元。同日,永红派出所接受王某提供的营业执照并形成接受证据清单。2026313日,永红派出所在办理申请人、第三人打架案时发现申请人有故意毁坏第三人电动车财物的情况。同日,永红派出所作出钟公(永)立案字〔20261961号《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进行行政立案并开展调查处理。同日,永红派出所制作《情况说明》,载明:"我所在办理张某某、夏影弟打架案过程中,我所民警多次对张某某、夏影弟进行调解,......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调解不成功,故我所于2026313日对张某某故意损毁夏影弟电动三轮车一事进行立案调查。"同日,永红派出所聘请常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对第三人被损坏的电动三轮车进行价格鉴定。2026316日,常州市价格认定中心作出常价认定刑202618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载明:"......四、价格认定结论。价格认定标的于2025918日在常州市的损失价格合计为人民币叁佰零柒元整(¥307.00),详见价格认定明细表。......"2026317日,永红派出所将上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直接送达第三人,第三人称无异议并签字确认。2026319日,因申请人拒绝签字,永红派出所将上述价格认定结论书向申请人宣读送达。2026327日,永红派出所组织谈某某对两组女性照片进行辨认并形成辨认笔录。202648日,永红派出所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执行行政处罚告知并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对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告知陈述申辩权。申请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人称:1.公安机关说我故意砸坏对方三轮车,没有证据;2.我要申请伤势鉴定重新鉴定;3.我的三轮车也要去申请价格鉴定;4.我的耳环在打架过程中也掉了。因申请人拒绝签字,上述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和陈述申辩询问笔录由永红派出所民警向申请人宣读。同日,永红派出所制作《发破案经过》。202649日,被申请人经复核,未采纳申请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并形成《工作记录》。同日,被申请人作出钟公(永)行罚决字20267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25918日上午,申请人在常州市钟楼区某某新村66幢和67幢中间弄堂内因停车纠纷与第三人发生口角,后申请人用木棒砸击第三人的电动三轮车,致使第三人的电动三轮车部分损失,经鉴定第三人的电动三轮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叁佰零柒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后被申请人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钟公(永)立案字〔20261961号《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2.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第三人询问笔录;3.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申请人询问笔录;4.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谈某某询问笔录、辨认笔录;5.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刘某某询问笔录;6.第三人电动三轮车损坏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7.钟公(永)询通字202635号《询问通知书》、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孙某某询问笔录、接受证据清单;8.钟公(永)询通字202636号《询问通知书》、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徐某某询问笔录、接受证据清单;9.钟公(永)询通字202638号《询问通知书》、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王某询问笔录、接受证据清单;10.常价认定刑202618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呈请鉴定报告书及送达回执11.永红派出所20251119日作出的《情况说明》;12.永红派出所2026313日作出的《情况说明》;13.《发破案经过》1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5.被申请人202649日作出的《工作记录》;16.钟公(永)行罚决字20267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17.相关人员身份资料;18.前科调查表;19.第三人送达地址确认书;20.本机关对被申请人调查笔录、永红派出所与第三人短信聊天记录截图;21.本机关对第三人调查笔录。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办理第三人被殴打案中,发现申请人有故意毁坏财物的情况。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经调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本案中,根据申请人、第三人、刘某某、谈某某、孙某某、徐某某和王某等人的询问笔录、谈某某辨认笔录和第三人电动三轮车损坏照片、价格认定结果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于2025918日在本市钟楼区某某新村66幢和67幢中间的弄堂内因其电动车与第三人产生纠纷,后申请人采用木棒砸击第三人的电动三轮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经调查,认定申请人存在故意损毁第三人电动三轮车的违法行为,结合双方发生纠纷矛盾的起因、违法行为的情节、结果并根据上述规定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裁量适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九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立即立案并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送达被侵害人。"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立案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期限延长以2次为限。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所属公安机关批准。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听证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本案中,2026313日,永红派出所在办理第三人被殴打一案中,发现申请人存在故意损毁第三人电动三轮车的情况。被申请人同受理该起行政案件并开展调查,依法申请人、第三人、谈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徐某某和王某等进行询问,组织谈某某进行辨认,接受第三人、提供的电动三轮车损坏情况照片,对其电动三轮车损坏进行价格认定。202648日,被申请人针对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及时告知对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其陈述申辩并认定不予采纳。202649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

四、关于申请人的主张。1.申请人称:公安机关办案时间严重超时。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立案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期限延长以2次为限。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所属公安机关批准。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听证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本案中,永红派出所依法组织申请人与第三人进行治安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于2026313受理行政案件并开展调查,同日聘请常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对第三人的电动三轮车进行价格鉴定。2026316日,常州市价格认定中心作出价格认定结论。因此,公安机关根据上述规定于2026313日至2026316日期间对第三人电动三轮车开展价格鉴定的时间是不计入其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的。被申请人于202649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未超过法定的三十日的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因此,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2.申请人称:证人证言没有可信度,第三人电动三轮车在案发前已经损坏以及申请人不存在砸击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首先,申请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证人谈某某、刘某某与第三人存在利害关系以及第三人电动三轮车在案发前已经损坏,申请人的前述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其次,前文已阐述申请人砸击第三人电动三轮车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此不赘。再次,公安机关对于申请人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损毁第三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行为,多次进行调解处理无果后,依法对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钟公(永)行罚决字〔20267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作出的钟公(永)行罚决字〔20267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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