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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向第三人(夏影弟)公告送达常政行复〔2026〕1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13/2026-0002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6-09-07 公开日期:2026-09-0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向第三人(夏影弟)公告送达常政行复〔2026〕1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通知
关于向第三人(夏影弟)公告送达常政行复〔2026〕1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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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政行复〔2026158

申请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

住所:常州市钟楼区银杏路85

第三人:夏影弟,女,1981128日生。

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作出的钟公(永)行罚决字〔20267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6413日当面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6420日予以受理。经申请人申请和被申请人同意,2026513日决定中止本行政复议案件,于2026731日当面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202685恢复本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同日依法追加夏影弟为本案第三人并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钟公(永)行罚决字〔20267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该处罚决定书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办案时间严重超时,并损害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依据《公安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公安的办案时间应从公安委托鉴定机构或估价中心之日起算,到公安收到鉴定报告或价格认定结论书为止。本案立案是2025918日,公安办案时间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办理治安处罚案件期限为30日,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至60日,由于被申请人所属永红派出所(以下简称"永红派出所")未将延期通知告知当事人,办案法定最长时间应该为30日。自2025918日立案到202649日作出处罚决定,一共是204天,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报告受理到作出报告用时18天,价格中心作价格认定结论书受理到作出报告用时3天,除去办案期限30日,本案大概超期145天。如此长的时间,当事人甚至以为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或者违法行为轻微结案不做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处理期限轻微超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程序轻微违法,根据法理和最高院立法用意,案件严重超期的必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款违反法定程序处理。本案超期大概有近5个月左右,属于严重办案超期,应当撤销行政处罚。二、该处罚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该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存在拉拽第三人头发,扭打的事实有行为人陈述、第三人陈述、证人证言意见。第三人与申请人本身存在矛盾,其陈述与申请人陈述完全不相符,真实性不认可。证人证言均是第三人长期摆摊生意的朋友,而且摆摊位置长期相邻,与第三人有密切的利害关系,证言没有可信度,不应采信。申请人陈述中间明显提到了自己被第三人连续打击,在公共场合下衣服被从上到下撕烂、并倒地,此时抓了第三人头发完全应当被认定正当防卫,不应当予以处罚。卷宗里有申请人受伤和衣服被撕烂的照片,申请人第一时间被送往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室抢救,花去三千多元,而第三人却没有任何伤情,事实是申请人只是在受到严重伤害时候,进行正当反击(抓了第三人头发),完全属于正当防卫,并不是公安认定的互殴。该处罚所依据的证据不足,事实错误,应当予以撤销。三、听取意见时,申请人称第三人殴打6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但公安机关处理不公。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本案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202591810时许,永红派出所接第三人报警称"申请人的车子被别人撞了,非说是第三人撞的,后双方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永红派出所于次日行政案件立案调查,并将行政立案情况告知第三人。办案期间,对第三人、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对谈某某、刘某某等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组织人员辨认;拍摄伤势照片、车辆损坏照片及现场照片;接受第三人提交的三轮车损毁情况照片、病历等证据材料;组织调解等。2025929日,民警对申请人的伤势送检鉴定,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意见:伤者左下肢外伤后,功能欠佳,待90日或功能恢复后考虑鉴定。2025121日,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正式受理鉴定,20251219日,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申请人所受之伤为轻微伤。20251222日,办案单位将上述鉴定意见直接送达第三人,第三人无异议并签字捺印。20251223日,办案单位将上述鉴定意见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字。202648日申请人申请重新鉴定,因申请人所提异议不符合重新鉴定条件,被申请人于202648日决定不准予重新鉴定,并于次日送达申请人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书,申请人拒绝签字。2025930日,民警对第三人的伤势送检鉴定,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意见:伤者自诉颈部、腰部不适,建议复查MRI后考虑鉴定。......202648日,第三人放弃伤势鉴定。202649日,永红派出所针对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执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申请人提出陈述与申辩,在告知笔录上拒绝签字。被申请人经复核,不予采纳申请人的陈述与申辩。同日,被申请人批准对申请人的行为作出罚款伍百元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字。2026411日将上述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第三人。关于申请人认为办案时间严重超时。经查,该案于2025919日行政立案,20264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鉴定期间为2025929日(对申请人伤势鉴定,即鉴定开始时间)至202648日(第三人放弃鉴定时间,即鉴定终止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立案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听证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故公安机关办案期限为2025919日至929日及202648日至49日,共11日,该案未超办案期限。另需说明的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条第二项"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而第三人明确提出要求伤情鉴定,故公安机关应进行伤情鉴定。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查明,202591810时许,第三人与申请人同在本市钟楼区某某新村内摆摊,两人的电动车均停在附近的弄堂内。申请人称当天6时左右,第三人的电动车碰了前面的车,前面的车又撞上了其电动三轮车,当时觉得没什么大事,就没有理会,到了10时许,收摊回到车旁边,发现其三轮车雨棚的固定板被撞了一个洞,遂找第三人前往停车处查看电动车情况,第三人来到现场,称其没有撞,双方因此发生争论,后第三人不理会申请人,又回自己的摊位,申请人见状,从其车内拿出一木质物体砸第三人电动车。第三人遂又回到现场与申请人争辩,双方争执不下,发生扭打。关于申请人殴打第三人的情况,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如下:申请人2025922日询问笔录中称"她骑在我的身上,我们就打起来了,在打架过程中我拉着她的头发,对方撕扯我的衣服......。"第三人2025919日询问笔录中称"老阿姨抓着我左手手臂将我甩倒在地上,接着老阿姨自己也倒地了,之后我就爬起来,接着老阿姨就抓着我头顶的头发,用拳头打我头顶,我就任凭老阿姨打我,我抓老阿姨衣领的,之后旁边人劝架老阿姨就松手了。"谈某某2025923日询问笔录中称"卖茭白的人看见了就生气了,她也要去敲另一个人的车子,卖眼镜的女(年纪大的)的上去就把年纪轻的女人的头发抓住,然后年纪轻的女人就被年纪大的女人拽倒地了,他们就在地上拉扯打起来了,然后旁边的人就过来劝架了,把他们俩扶起来了,但是双方都抓着彼此不放......。""是年纪大的卖眼镜的先动手的......。"且谈某某辨认出第三人是卖茭白的,申请人是卖眼镜的。刘某某2025919日询问笔录中称"就看到她们两个已经扭打在一起,第三人坐在地上,申请人站在第三人边上,两个人互相拽着头发,边上有别人在劝架,我也上前劝架,但是两个人都不松手......。"2025918日,民警对第三人伤势进行拍照固定。综合以上在案证据,民警对相关证人询问时,明确告知"要如实回答我们的问题,说假话隐瞒事实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且无证据证明证人谈某某、刘某某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对证人证言应予以采信。第三人陈述、申请人陈述和申辩及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申请人采用拉拽第三人头发等方式与第三人发生扭打的事实。另查明,第三人因该案于202649日被被申请人罚款肆佰元。四、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适当。经查,2025918日上午,申请人在本市钟楼区某某新村66幢和67幢中间弄堂内因停车纠纷与第三人发生口角,后申请人采用拉拽第三人头发等方式与第三人发生扭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罚款伍佰元。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请求予以维持。

第三人未反馈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2591810时许永红派出所接第三人报案。永红派出所民警至现场,系申请人与第三人因电动三轮车停放问题,发生相撞,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后发生肢体冲突,两人互有动手。同日,永红派出所分别对第三人、申请人的伤势进行拍照并形成照片。2025919日,永红派出所作出钟公(永)立案字〔20255760号《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进行行政立案并开展调查处理。同日,永红派出所作出钟公(永)立告字〔20265760《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并直接送达第三人。同日,永红派出所对第三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第三人称:2025918日,在本市钟楼区某某新村东边围墙边上,当时我在摆摊卖茭白。申请人叫我去看她的电动车并说我的电动车撞了她的,我说没有,我们两就互相骂对方。后来申请人从她车里拿了一个直径25厘米、厚度2厘米的木板砸我的电动车。我找申请人理论的时候,她抓着我左手手臂将我甩倒在地,还抓我头顶的头发,用拳头打我头顶,我也抓申请人衣领的,后来我们被旁边人劝架分开了。我需要公安机关带着我去做伤情鉴定。同日,永红派出所接受第三人提供的病历并形成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同日,永红派出所对刘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刘某某称:当天上午10点左右,申请人找第三人说她停车的时候顶到其三轮车了。第三人说没有,申请人就生气了,然后申请人从自己的三轮车上拿了一个木头棒子一样的东西砸了第三人的车身。我去挪完我的车后,发现申请人和第三人已经扭打在一起,两个人互相拽着头发,后来周围的人把两人劝开了。因刘某某不识字,该询问笔录由永红派出所民警向刘某某宣读,其确认无误后签字。2025922日,永红派出所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称:2025918日当天6时左右,第三人的电动三轮车碰了前面的车,前面的车又撞到了我的车。到了10时左右,我收摊回自己车边上时,发现车子雨棚固定板被撞了一个洞。我就去找第三人,对方不承认,我们就发生了争执。后来她用手拉了我头发,我拉了她衣服,她用脚踢了我一下小腿。我们打起来的时候,我拉着对方的头发,对方撕扯我衣服,很快周围人把我们拉开了。我需要公安机关带我去做伤情鉴定。2025923日,永红派出所对谈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谈某某称:202591810点半左右,在某某新村67幢和66幢之间,有一个卖眼镜皮带的女的说卖茭白的女的把她车子撞了。后来卖眼镜的女的就拿着一块木板砸卖茭白的人的车子。卖茭白的也要敲她车子,被卖眼镜的女的抓住头发并拽倒了。她们在地上拉扯打起来了,双方被周围人扶起来后仍抓着彼此不放。后来卖眼镜的又倒在地上,又在地上拉扯,旁边的人又去劝架并劝开了。2025928日,永红派出所呈请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申请人、第三人的伤势进行鉴定。2025929日,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申请人伤势进行鉴定,鉴定单位意见载明:"伤者左下肢外伤后功能欠佳,待90日或功能恢复后考虑鉴定。"2025930日,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第三人伤势进行鉴定,鉴定单位意见载明:"伤者自诉颈部、腰部不适,建议复查MRI后考虑鉴定。"20251119日,永红派出所制作《情况说明》,载明:"经走访案发现场无可用监控,特此说明"。2025121日,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再次对申请人的伤势进行鉴定,鉴定单位意见载明:"已收到病历资料,2周内补齐电子档(本次及既往),补伤势照片电子档。......"20251219日,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物鉴法检2025747号《鉴定书,载明:"......四、鉴定意见。张某某所受之伤为轻微伤。"20251222日,永红派出所将该鉴定书直接送达第三人。20251223日,永红派出所将该鉴定书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字。20251230日,永红派出所作出钟公(行传字20252495号《传唤证》,传唤第三人于当日1530分前到钟楼公安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接受询问。同日,永红派出所对第三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第三人称:当天我受伤了,腰闪到了,头发被拽掉了一大把,右脚崴了。对方腿部淤青我不清楚,不是我弄的。2026313日,永红派出所作出《情况说明》,载明:"我所在办理张某某、夏影弟打架案件过程中,我所民警多次对张某某、夏影弟进行调解,......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调解不成功,......"2026327日,永红派出所组织谈某某对两组女性照片进行辨认并形成辨认笔录。同日,永红派出所对第三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第三人称:2025930日民警第一次带我去伤势鉴定后,我回浙江老家了,期间民警多次联系我,但我没法来做鉴定,现在我再考虑一两天要不要做伤势鉴定。202648日,第三人放弃伤势鉴定并在《放弃鉴定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同日,被申请人作出钟公(永)不准鉴字20268号《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书》,对申请人提出的重新鉴定不准予。同日,永红派出所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执行行政处罚告知并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对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告知陈述申辩权。申请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人称:1.公安机关说我故意砸坏对方三轮车,没有证据;2.我要申请伤势鉴定重新鉴定;3.我的三轮车也要去申请价格鉴定;4.我的耳环在打架过程中也掉了。因申请人拒绝签字,上述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和陈述申辩询问笔录由永红派出所民警向申请人宣读。同日,永红派出所制作《发破案经过》。202649日,被申请人经复核,未采纳申请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并形成《工作记录》。同日,因申请人拒绝签字,被申请人将钟公(永)不准鉴字20268号《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书》向申请人宣读送达。同日,被申请人作出钟公(永)行罚决字20267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25918日上午,申请人在常州市钟楼区某某新村66幢和67幢中间弄堂内因停车纠纷与第三人发生口角,后申请人采用拉拽第三人头发等方式与第三人发生扭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罚款伍佰元。后被申请人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

另查明:

202649日,被申请人作出钟公(永)行罚决字〔20267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现查明2025918日上午,第三人在常州市钟楼区某某新村66幢和67幢中间弄堂内因停车纠纷与申请人发生口角,后第三人采用拉扯等方式与申请人发生扭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第三人罚款肆佰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钟公(永)立案字〔20255760号《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2.钟公(永)立告字〔20265760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3.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第三人询问笔录3份);4.公(行传字20252495号《传唤证》及呈请传唤报告书;5.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申请人询问笔录2份)6.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谈某某询问笔录、辨认笔录;7.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刘某某询问笔录;8.申请人、第三人伤势照片9.呈请鉴定报告书、常物鉴法检2025747号《鉴定书及送达回执、《鉴定工作情况记录表》(2份);10.钟公(永)不准鉴字20268号《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书》及呈请重新鉴定报告书11.第三人《放弃鉴定确认书》;12.永红派出所20251119日作出的《情况说明》、2026313日作出的《情况说明》;13.《发破案经过》1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5.被申请人202649日作出的《工作记录》;16.钟公(永)行罚决字20267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17.相关人员身份资料;18.前科调查表;19.钟公(永)行罚决字〔20267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第三人送达地址确认书;21.本机关对被申请人调查笔录、永红派出所与第三人短信聊天记录截图;22.本机关对第三人调查笔录。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本案中,第三人向永红派出所报案称其与申请人发生肢体冲突,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经调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本案中,根据申请人、第三人、刘某某、谈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谈某某辨认笔录和申请人、第三人伤势照片、伤势鉴定结果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于2025918日在本市钟楼区某某新村66幢和67幢中间的弄堂内因其电动车与第三人产生纠纷,后申请人采用拉拽第三人头发等方式与第三人互相扭打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经调查,认定申请人存在殴打第三人的违法行为,结合双方发生纠纷矛盾的起因、违法行为的情节、结果并根据上述规定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裁量适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第九十五条第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本案中,2025918日,永红派出所接第三人报案。被申请人于次受理该起行政案件并开展调查,依法申请人、第三人、刘某某、谈某某等进行询问,组织谈某某进行辨认,接受第三人、申请人提供的病历资料,对申请人的伤势进行鉴定。办案期间依法组织申请人与第三人进行治安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202648日,被申请人针对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及时告知对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其陈述申辩并认定不予采纳。202649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

四、关于申请人的主张。1.申请人称:公安机关办案时间严重超时。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条第二项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本案中,永红派出所于2025919受理行政案件并开展调查,因申请人和第三人均要求公安机关进行伤势鉴定,永红派出所于2025928日呈请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申请人和第三人进行伤情鉴定。20251219日,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申请人的伤势作出鉴定结论。202648日,第三人放弃伤势鉴定并在《放弃鉴定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因此,公安机关根据上述规定于2025928日至202648日期间对申请人和第三人开展伤势鉴定的时间是不计入其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的。被申请人于202649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未超过法定的三十日的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因此,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2.申请人称:证人证言没有可信度,申请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以及第三人殴打6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但公安机关处理不公。本机关认为,首先,申请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证人谈某某、刘某某与第三人存在利害关系,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其次,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一、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本案中,根据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在申请人与第三人因其电动车发生矛盾后,系申请人先用手拉拽第三人的头发,后引发的申请人与第三人互相扭打。因此,申请人的前述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其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再次,关于申请人称第三人殴打6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且公安机关处理不公的主张,本机关认为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申请人如对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的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钟公(永)行罚决字〔20267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作出的钟公(永)行罚决字〔20267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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