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单位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8)194号 |
|||||||||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管理,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印发<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人社规〔2016〕1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我局制定了《常州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单位综合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相应实施办法,并负责做好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定点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附件:(查阅附件请点击) 1.常州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定 点单位综合考核办法; 2.常州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年度考核预留金规则; 3.《常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等级评定申请表》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