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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常医保服务〔2023〕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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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医保局(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常州经开区医保分局、社会事业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将新冠患者的住院费用全额保障、门诊专项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调整为常规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予以保障。 二、将先诺特韦/利托那韦组合包装(先诺欣)、氢溴酸氘瑞米德韦片(民得维)、来瑞特韦片(乐睿灵)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照乙类药品管理,个人自付比例均为5%。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从患者入院或就诊时间计算,《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常医保服务〔2023〕2号)同步停止执行。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