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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全市开展灵活就业人员从业伤害保险行政指导工作的通知 常人社发〔2025〕1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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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保障和卫生健康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决策部署,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灵活就业劳动者权益保障,进一步推动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在我市开展灵活就业人员从业伤害保险行政指导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我市行政区域内年龄在十六周岁至七十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常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从业伤害保险(以下简称“龙灵保”),用于保障其在从业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及时获得医疗救助及伤残补偿。 龙灵保的投保人不限,被保险人为灵活就业人员,保险人为商业保险公司。 二、基本原则 龙灵保按照“政府引导、商业运作”的原则,由信誉好、保障能力强、管理规范且具有相应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自愿承办;按照“以支定收、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商业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就业的行业风险,自主确定参保缴费标准及补偿标准。 三、参保缴费指导 (一)保障对象:我市行政区域内年龄在十六周岁至七十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参保周期:单次参保,保险期最长一年,支持1—9个月短期参保,满足不同灵活就业岗位需求。 (三)生效时间:可在缴费次日生效,也可向后指定日期生效; (四)保险方案:提供多档保险方案供选择,满足差异化保障需求。 四、待遇享受指导 被保险人在从业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等情形的,由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按投保险种对应的赔付标准进行理赔。其中,涉及伤残的,由商业保险公司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标准确定。 五、其他事项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与承保的商业保险机构发生赔付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二)商业保险机构负责承办灵活就业人员从业伤害保险具体业务的,应当制定并公开办事指南和经办流程,独立化解矛盾纠纷、承担民事责任,开展运行分析,与人社部门共享数据,并定期通报保险运营情况。人社部门对项目运作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承办灵活就业人员从业伤害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由市人社部门统一遴选,各辖市、区人社部门应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推进该项工作,并协助市人社部门对保险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四)人社部门提供宣传平台,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的宣传优势,不断提升龙灵保的覆盖面。 (五)鼓励有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龙灵保的同时,积极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依托社会保障卡参保缴费、领取待遇,享受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提供的“一卡通”专属优惠。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