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存在校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现将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的信息公布如下:
姓名
档案编号
校车驾驶资格作废日期
*建刚
320400020401
2026-04-08
*亚凤
320400179518
*全华
320481325869
2026-06-23
*乐明
320400117582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