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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整合康复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常医保价格〔2026〕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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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医保局(分局)、卫生健康局,常州经开区医保分局、社会保障和卫生健康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整合康复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47号,以下简称《通知》),按政府定价程序,经成本调查、价格测算、专家论证、履行重要事项报告等程序,现就规范整合康复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根据《通知》要求,按照“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原则,统一规范整合全市康复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17项康复类项目(附件1),10项精神治疗类项目(附件2),53项体被系统类项目(附件3),125项眼科类项目(附件4),114项口腔类项目(附件5)。同步停用现行747项价格项目(附件6)。 二、制定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综合考虑规范整合后康复类等项目服务产出、价格构成要素等,并保持整合前后项目价格的相对平稳,制定了规范整合后康复类等医疗服务项目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指导价。 三、明确医保支付政策 明确康复等乙类医疗服务项目的先行自付比例(附件7)及门诊特殊病诊疗项目治疗范围(附件8)。实行床日付费的康复专科医院,在收治重症康复病例时,对于所上传的医保结算清单符合省定重症康复病例DRG入组规则的,参照纳入DRG付费的重症康复病例管理,原则上延长支付期限不超过90天。《关于调整常州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常人社发〔2012〕42号)同时废止。 四、有关要求 各辖市(区)医保、卫健部门应密切关注医疗机构价格调整执行情况,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等工作。 本通知自2026年6月26日执行。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