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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明确异地就医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各级医保部门 :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56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数据局关于印发<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2024版)>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52号)等要求,现就进一步明确异地就医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材料要求 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具体材料要求为: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后在常州市外定居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参保人员,申请备案需提供: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异地安置认定材料包括居民户口簿(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在常州市外长期居住且未迁户籍的参保人员(包括不属于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情形的其他人员),申请备案需提供: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包括居住证、居民户口簿(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参保人员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申领居住证手续且尚未领取的,可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受理凭证。此处的受理凭证指申请人已经通过公安机关的审核,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出具的领取居住证的受理凭证。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用人单位派驻常州市外长期工作的参保人员,申请备案需提供: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异地工作认定材料包括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凭证、有效期内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为异地工作)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如涉及退休后聘用人员,可以结合实际用工单位派出凭证和有效期内劳务合同(工作地点为异地工作)认定。 二、备案类型分类 医保经办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时,应按照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分别办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 三、备案有效期 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原则上与参保人员提交的认定材料有效期保持一致,长期异地居住人员6个月内不得取消备案。具体规则为: (一)申请人提交居民户口簿(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时,备案长期有效。 (二)申请人提交居住证时,若居住证注明有效期且申请时间在有效期内的,备案有效期为从申请日开始一年。 (三)申请人提交居住证时,若居住证未注明有效期或已过期的,需同时提供公安机关认定居住证有效的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备案有效期为从申请日开始一年。 (四)申请人提交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凭证时,必须注明外派工作时间段,备案有效期与派出凭证有效期一致。短于6个月的不属于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不予办理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五)通过承诺制办理的,有效期最长15日,未在15日内补齐有效证明材料的,撤销其备案,且不再享受承诺制备案服务。 四、异地就医补备案 (一)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出院前补办备案且符合条件的,可将备案日期调整到入院当日,备案有效期参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员出院后补办备案且符合条件的,备案起始日期不早于申请材料的起始日期。出院后不可通过个人承诺补办异地就医备案。 五、平稳有序衔接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市医保经办机构要统筹全市经办,进一步细化异地就医各项工作要求,做好相关信息系统改造、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宣传解读等工作。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统一部署安排,认真梳理此前与新政策不相符的备案信息,通过电话沟通、短信提醒、公告通知等途径,稳妥有序督促补齐材料;要按规定时间、规定要求对历史备案信息分门别类作出相应处理。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