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MB1938455/2026-00020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市医疗保障局: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常医保服务〔2026〕18号
产生日期:2026-03-12
发布机构: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6-03-12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常医保服务〔2026〕18号

辖市(区)医保局(分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根据我市定点零售药店资源配置规划要求和药店服务能力、医保协议履行及医保基金绩效综合评价评定结果等,将定点零售药店分为三类,分别开通不同的医保服务项目。

(一)Ⅰ类药店

纳入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即为Ⅰ类药店,开通个人账户医保服务项目。

(二)Ⅱ类药店

符合以下基本标准的Ⅰ类药店可申请遴选成为Ⅱ类药店,开通个人账户、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医保服务项目:

1. 纳入医保定点满24个月,且申请前2次医保基金绩效综合评价评定结果为B级以上;

2. 同一平面药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含辅助用房)不低于100平方米;不同平面(指同一地址的不同楼层且不超过2层)药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含辅助用房)在150平方米以上,其中主营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

3. 配备2名以上注册在该机构的执业(中)药师,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并在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

4. 药店主要负责人、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药师、质量负责人参加专项医保知识考试成绩合格;

5. 建立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相关医保管理服务制度(须含内部质量控制、合规经营等具体措施);

6. 配备门诊慢性病药品数量不少于200种(商品名);

7. 申请前24个月内和申请期间未受到医保部门行政处罚或者未因违规违约被中止服务协议(含服务项目)的;

8. 未处于涉嫌医保违规违约在调查期间或暂停结算期间的;

9. 按要求完成医保基金智能监管系统、电子处方流转平台、视频监控系统以及市药品进销存系统;

10. 按规定使用医保电子处方平台和医保电子结算凭证进行购药结算,并规范上传与应用药品追溯码;

11. 符合市医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Ⅲ类药店

符合以下基本标准的Ⅱ类药店可申请遴选成为Ⅲ类药店,开通个人账户、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双通道单独支付药品和特定病药品医保服务项目,门诊特殊病服务项目可自愿申请开通:

1.确定为Ⅱ类药店满24个月,且申请前2次医保基金绩效综合评价评定结果为A级以上;

2. 同一平面药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含辅助用房)不低于200平方米;不同平面(指同一地址的不同楼层且不超过2层)药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含辅助用房)在300平方米以上,其中主营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双通道单独支付药品和特定病药品服务区域相对独立且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3. 配备3名以上注册在该机构的执业(中)药师;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并在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

4. 药店主要负责人、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药师、质量负责人参加专项医保知识考试成绩合格;

5. 具备双通道单独支付药品和特定病药品储存、配送、销售条件,具备特殊药品专业冷链仓储、配送条件和管理经验,并能按规定将双通道单独支付药品和特定病药品及时送达指定医疗机构,确保患者在医疗操作规定时间内完成药物使用;

6. 建立双通道单独支付药品和特定病药品相关医保管理服务制度(须含内部质量控制、合规经营等具体措施);

7. 承诺成为Ⅲ类药店后3个月内取得双通道单独支付药品和特定病药品管理范围中10种以上品种(商品名)的销售许可;

8. 双通道单独支付药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特定病药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上限价(无省招采上限价的不得高于医保支付标准);

9. 申请前24个月内和申请期间未受到医保部门行政处罚或者未因违规违约被中止服务协议(含服务项目)的;

10. 未处于涉嫌医保违规违约在调查期间或暂停结算期间的;

11. 按要求完成医保基金智能监管系统、电子处方流转平台、视频监控系统以及市药品进销存系统;

12. 按规定使用医保电子处方平台和医保电子结算凭证进行购药结算,并规范上传与应用药品追溯码;

13. 符合市医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资源配置

根据我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资源配置规划要求,定点机构分级分类调整计划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报市医保局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医保经办机构对提出申请的机构择优确定分类等级。具体评估标准见附件,市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评估指标。

三、动态管理

医保行政部门应做好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协议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属地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协议管理,结合医保基金绩效综合评价工作,健全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项目动态调整机制。

(一)Ⅱ、Ⅲ类药店被解除各类医保统筹类服务项目的,即时调整为Ⅰ类药店。

(二)Ⅱ、Ⅲ类药店医保基金绩效综合评价评定结果分别在B级、A级以下的,调整为相应类别的药店。

(三)Ⅲ类药店在评价年度内(不含确定为Ⅲ类药店的当年)未发生双通道单独支付药品和特定病药品基金支出的,调整为相应类别的药店。

(四)其他不符合Ⅱ、Ⅲ类基本条件、评估标准中带*择优条件的药店,给予3个月整改期,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调整为相应类别的药店;如再次出现不符合基本条件、带*择优条件的情形,即时调整为相应类别的药店。

(五)被调整类别或主动申请降级的定点药店,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原等级。

四、其他事宜

医保经办机构不再单独受理定点零售药店开通普通门诊统筹服务项目的申请,已单独开通的Ⅰ类药店暂可继续按规定提供服务。已开通双通道单独支付药品和特定病药品医保服务项目的药店可申请参加2026年度Ⅲ类药店遴选。我市实施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资源配置规划前已定点药店参加Ⅱ类药店遴选暂不执行同类型机构距离要求的规定。

《关于常州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常医保服务〔2021〕68号)同步废止。

附件:1.医疗保障Ⅱ类药店评估表

          2.医疗保障Ⅲ类药店评估表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