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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及家庭共济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常医保待遇〔2023〕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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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医保分局、财政局,常州经开区医保分局、财政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及家庭共济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以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全市定点零售药店刷卡使用其家庭共济关系中主账户人提供的个人账户余额或本人参保身份转换前原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余额购买符合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23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及家庭共济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80号)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