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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调整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
1.对在政府举办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月285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900元。
2.对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月228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350元。
3.父母监护缺失、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
4.重病重残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月114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75元。
已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范围予以保障的,按照就高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