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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医保局(分局)、卫生健康局,常州经开区医保分局、社会保障和卫生健康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整合耳鼻喉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46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规范整合后相应的项目价格(附件2),并做好收费数据库维护工作。美容整形类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前应与患者或患者委托人签署书面协议。各辖市(区)医保、卫健部门应密切关注医疗机构价格调整执行情况,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等工作。
(二)明确耳鼻喉等医疗服务项目中,甲类、丙类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0、100%,乙类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附件3),门诊特殊病诊疗项目治疗范围(附件4)。
附件:1.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整合耳鼻喉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46号)
2.常州市耳鼻喉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3.乙类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
4.门诊特殊病诊疗项目治疗范围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 年 4 月 2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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