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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05-0002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税〔2005〕51号 发布机构:财政局
生成日期:2005-06-13 公开日期:2008-03-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通知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常财税〔2005〕51号

常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

常财税〔200551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

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地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5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

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转发 股权 税务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5年10月13印发

共印30

附件: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财税[2005]60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特急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5]10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

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股权税务 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210 2005年6月1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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