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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05-0001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税〔2005〕6号 发布机构:财政局
生成日期:2005-03-04 公开日期:2008-03-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通知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常财税〔2005〕6号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

常财税〔20056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各辖市财政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地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0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二○○五年三月一日

附件: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

苏财税[2005]2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

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2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

业税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转发 证券 营业税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5年1月20印发

共印45

特急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4]20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

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将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二、准许上海、深圳、大连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期货市场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三、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l、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

2、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

3、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帐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

四、准许期货经纪公司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本通知自20051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转发 证券 营业税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5年3月4印发

共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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