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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地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财税[2003]34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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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八月四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2003〕34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连锁企业经有权国税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实行由总店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后,涉及地区间利益转移数额较大的,由批准统一缴纳的财政部门通过年终结算方式予以调整。涉及县(市)间利益转移的,由各省辖市财政部门调整;涉及省辖市及常熟市之间利益转移的,由省财政厅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下发。
二、对跨省经营的连锁企业,不论是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均应由各连锁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的精神,支持连锁经营的发展,现将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区域经营的统一核算的连锁企业,需要实行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跨区域经营的连锁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后,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发[2002]49号文件的精神,及时制定统一纳税后所属地区间财政利益调整办法,妥善处理好各级财政利益分配关系,以确保连锁企业门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以利于连锁经营的发展。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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