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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13/2016-0001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司办[2016]11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16-11-01 公开日期:2016-11-2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州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司办[2016]11号

各辖市(区)司法局:

为切实履行维权职能,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经研究,制定《常州市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6年9月23日

常州市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司法鉴定服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5]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当事人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可以免(缓)交诉讼中的相关司法鉴定费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本市司法行政部门报江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并准许执业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

第四条 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诉讼案件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诉讼需要的司法鉴定费用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就案件审理需要的有关鉴定业务事项提出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申请。

第六条 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

第七条 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申请的,应当填写《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代理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三)人民法院关于进行司法鉴定的材料;

(四)与申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司法鉴定援助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材料。

第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供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援助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决定给予援助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决定书。

第十条 同一案件的同一鉴定事项不得重复申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确有必要再次申请援助的,应当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批同意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凭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决定书到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委托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完成司法鉴定工作。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拖延或者擅自终止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不得收取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受援人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完成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后,依本办法的规定,在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个案补贴。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个案补贴标准根据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民事案件补贴标准执行。

司法鉴定机构领取个案补贴时,应将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申请表、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决定书、司法鉴定法律援助通知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复印件)、司法鉴定意见书和结案报告表等材料装订成卷,交付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四条 受援人将司法鉴定服务费用列入诉讼请求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先执行缓交司法鉴定费用。经人民法院判决司法鉴定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并且受援人最终实际获得的,受援人须将获得的司法鉴定服务费用补交给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不再享有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申请表

2、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决定书

3、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通知书

4、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报告表

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申请表

鉴援申字[ ]第 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国籍







民族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







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身份类别


(可重复交叉)



□低保对象

□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人员 □特困职工


□优抚对象 □灾民 □农民(□农村"五保"对象 □农民工)


□军人□军属

□离退休人员 □无业、失业人员 □在校生


□未成年人(□学龄前儿童□辍学生□单亲家庭儿童

□留守儿童) □残疾人 □老年人(60岁以上) □其他(注明)



代理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与申请人的关系







联系方式







案件来源



□当事人直接申请

□人民法院司法救助案件申请



申请事项







申请事项


所处阶段



□诉讼(□一审

□二审 □审判监督程序)



案情及申请理由概述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内容和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均真实。





申请人: 代理人: 日期:



审查意见









审查人: 日期:



审批意见











审批人: 日期:


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决定书

鉴援决字[ ]第号: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中心提出的

一案 事项的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决定给予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公章)

年 月 日

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通知书

鉴援指字[ ]第 号

本中心决定对

一案中 事项提供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现指派你单位承办该案。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个工作日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并在结案后将鉴定结论告知本中心。

法律援助中心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公章)

年 月 日

结案报告表

填表日期:


承办机构







承办人







鉴定项目





受援人







案由







办案机关


(法院)







所处阶段







指派日期







结案日







援助形式







承办情况


小结





(可另附页)












承办结果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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